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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试用总结
  1.票据行为系无因行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记载的内容确定,持票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持票人就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举证责任,除非票据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持票人系非法或恶意取得票据。